温湿度监测系统验证 冷链平台系统验证 计量校准(含CNAS)

温湿度监测系统GSP验证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第三方验证服务:按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***3号及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5个附录(2013年第38号)的要求,对冷库、阴凉库、常温库...

温湿度监测系统GSP验证服务

我们为客户提供第三方验证服务:按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***3号及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5个附录(2013年第38号)的要求,对冷库、阴凉库、常温库,冷藏箱,冷藏车等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,确认相关设施、设备及系统能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,可安全、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,确保冷冻药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。

一、验证标准

验证标准: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***3号

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5个附录(2013年第38号)

附录1《冷藏、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》 附录2《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》 附录3《温湿度自动监测》

附录4《药品收货与验收》 附录5《验证管理》

检查标准: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***3号

验证步骤:确定用户需求方案——验证方案确认——验证测点安装——数据采集——分项测试运行验证——验证数据分析汇总——测试项目数据分析图表——分项测试验证结果评价——培训——验证结果总体评价——出具验证报告。

二、验证介绍

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5个附录(2013年第38号)相关要求:

第十条 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机构校准,校准证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必要附件。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适用被验证设备的测量范围,其温度测量的允许误差为±0.5℃。

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,正确、合理使用相关设备及监测系统,未经验证的设施、设备及监测系统,不得用于药品冷藏、冷冻储运管理。验证的结果,应当作为企业制定或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内容的依据。

第十二条 企业可与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实施验证工作,企业应当确保验证实施的全过程符合《规范》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。


二、验证服务流程



三、验证项目:

1.采集、传送、记录数据以及报警功能的确认;

2.监测设备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确认;

3.测点终端安装数量及位置确认;

4. 监测系统与温度调控设施无联动状态的独立安全运行性能确认;

5.系统在断电、计算机关机状态下的应急性能确认;

6.防止用户修改、删除、反向导入数据等功能确认。

四、出具***的验证报告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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